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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优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8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09-30 19:05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原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原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农业农村事业单位的真实的情况,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了调整优化,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我区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农业技术推广、农村经营管理、农业科学研究、水产、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等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及其纳入人员总量管理的工作人员。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农业农村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专业方面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拥有相对应专业方面技术水平和能力有一定的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方面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方面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方面技术岗位。
1.正高级专业方面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或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或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或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或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方面技术岗位;
2.副高级专业方面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业经济师)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业经济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业经济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方面技术岗位;
3.中级专业方面技术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业经济师)一级岗位、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业经济师)二级岗位、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业经济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方面技术岗位;
4.初级专业方面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农业经济师)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农业经济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方面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方面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方面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方面技术岗位名称已在相关行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自主研究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农业农村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主要以专业方面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农村事业单位,专业方面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总量的20%;专业方面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农村专业方面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二)主要履行法律和法规授权或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农村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方面技术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4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三)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专业方面技术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35%;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农村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尚未核定领导职数的,按照行政主任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
3.其他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单位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工作需要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1.专业方面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农村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一样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正高级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按照自治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设置;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对具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业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事业单位,专业方面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5个百分点;对具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农业技术研究中心、人才基地,或承担省(部)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事业单位,专业方面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3个百分点;对具有市级重点实验室、农业技术研究中心、人才基地,或承担市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事业单位,专业方面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2个百分点。
对于单独设岗、评聘矛盾突出、编制在10人以下的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方面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在现有岗位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并相应降低专业方面技术中级或初级岗位比例。
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按结构比例设置专业方面技术高级岗位时,计算结果不足1人时,可按1人设置。
4.农业农村专业方面技术岗位为农业农村事业单位的主系列专业方面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方面技术岗位总量的80%。辅助系列专业方面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一般应低于主系列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按低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方面技术岗位的比例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中级岗位比例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不分单位层级,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属(含乡镇)农业农村事业单位统一使用以下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在不改变各事业单位现有岗位数量的前提下,对于事业单位空缺的专业方面技术岗位资源,按照“总量控制、行业统筹”的原则,可由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岗位聘用实际综合统筹调控使用空缺的专业方面技术岗位。事业单位有申请调剂专业方面技术岗位需求的,主管部门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本级可统筹的空缺专业方面技术岗位内予以调剂。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可在本市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本行业空缺的专业方面技术岗位(不含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可每年实施一次,具体实施时间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总量范围内科学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岗位设置应与事业单位的性质、发展需求、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调整岗位结构比例时,要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盘活存量,优化配置。新增的专业方面技术高级、中级岗位应重点向关键技术工作岗位倾斜。
(二)有效使用。事业单位专业方面技术高级、中级岗位出现空缺的,单位可结合实际,将高等级岗位向低等级岗位顺延使用,保持专业方面技术岗位总量不变。要有效落实各项岗位聘用倾斜政策,进一步解决评聘矛盾,优化单位人员结构。
(三)压实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的发挥职能作用,按照科学统筹、合理配置的要求,指导督促事业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考核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良性竞争、有序发展的用人机制,营造“能者上、庸者下”的良好氛围;鼓励评聘矛盾突出、已建立能上能下竞争激励机制的科研类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自主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干事创业的活力。
本指导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自治区人事厅 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62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优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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