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下半年行业安保维稳工作,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包保工作部署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市局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前重点时段结束,对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包保指导专项行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下半年行业安保维稳工作,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包保工作部署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市局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前重点时段结束,对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包保指导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抓细抓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两个绝对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落地见效,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条块结合,督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交通运输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包保工作体系。
局综运处、城客处、公路处、港航处,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市公路中心、港航中心要认真梳理本条线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紧盯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明确的六个领域43个重点整治事项(具体分工见附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逐项包干到位,主要任务包括:
1.全面掌握本条线百日攻坚相关行动总体进展,督促按照序时进度推进重点工作任务。
2.及时研究解决百日攻坚行动中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报请局安委会协调推进重要工作事项。
3.坚持闭环管理,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督促各地对标对表落实整改。
按照分片包干的要求,督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贯彻落实交通部、省厅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强化年、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百日攻坚行动等一系列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主要任务包括:
1.9月20日前指导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条块结合的全覆盖包保方案,并督促做好落实工作。
2.分析研判当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督导重点工作、重点任务的推进落实;必要时提请局安委会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及时调度隐患排查、问题整改等方面事项。
3.根据包保分工,9月底前完成一轮全覆盖现场检查指导或者线上巡查。在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对包保地区实行驻点督导,对反复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实施重点检查。
(三)市铁路办包保地方铁路建设的安全生产;局建管处包保全市交通运输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市港航中心包保辖区内船闸、航道安全生产。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负有分管责任。各包保单位(部门)要成立负责担任组长的督导检查组,既要抓好本条线和本领域责任区的工作落实,也要抓好对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在重点时段,市局各包保单位要选择重点地区开展驻点督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选择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组织驻点指导,靠前协调指挥,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包保单位要认真履行包保责任,包保责任不替代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二)强化专业保障。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部门检查督查相结合,坚持属地检查与市级核查相结合,通过线上巡查、现场调研、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要发挥专家作用,积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督导检查。
(三)强化工作作风。要着力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靠前指挥,切实纠治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包保督查和驻点督导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对包保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做好整改工作,确保形成闭环;对于重大隐患和明显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绝不能养痈遗患、酿成重大事故。对隐患风险问题严重的要进行约谈,对工作失职失责、不作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肃问责。
2.临水、高路堤、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设置不规范、维护不到位。(局公路处)
1.旅游客运企业所属车辆未实施车辆安全例检、未依法取得包车标贴。(局综运处)
2.“两客一危”企业所属车辆未全部安装符合规定标准规范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并接入行业监督管理平台;未对车辆动态运作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未对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形成闭环管理;未对驾驶员的报警情况做分类管理。(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3.“两客一危”企业在运营出发前未按规定进行驾驶员行前安全测评提示;未按时换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驾驶员。(局综运处)
4.客运站经营者未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制度(“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不相关的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局综运处)
5.危险货物装货人未建立完整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分别是:车辆有没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有没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局综运处)
6.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委托具有资质的罐体检验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仔细的检测;未取得罐体检验合格证。(局综运处)
7.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存在未称重或称重不合格的车辆出场情况。(局港航处)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建立运营保护区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制定运营保护区风险防控措施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开展运营保护区巡查。(局城客处)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未按要求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未按要求强化防汛防涝防火等风险隐患排查。(局城客处)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要求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完善极端天气、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停运机制和标准。(局城客处)
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标准配备应急物资,未及时核查挡水板、防汛沙袋、抽水设备等应急物资种类、数量和状态。(局城客处)
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与沿线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属地建立监测预警共享机制。(局城客处)
7.城市公交运营单位未加强驾驶员健康情况监测,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局城客处)
8.城市公交运营单位未定期开展车辆检验检测管理和新能源车辆充换电管理。(局城客处)
9.城市公交运营单位未对线路开展安全评估,特别是未按规定开展跨江桥梁、临崖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检查。(局城客处)
1.渡运单位执行恶劣天气停航规定和超载车辆拒渡政策不严,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私自设渡、超载渡运、代渡、违规夜渡等行为。长江渡运单位未按要求强化岸基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未按要求配备监控制度和人员、存在“建而不用”“用而不会”、监控室长时间无人值班等问题。(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3.船舶配员未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船员存在违法任职等行为,存在船舶缺员两人以上的(含“有人无证”和“小证大用”)问题。(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4.水路运输企业所属船舶超出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营业范围营运;企业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企业营运的船舶存在代而不管的现象;企业所属船舶存在未按规定使用AIS、VITS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故意逃避监管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5.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要求建立船舶清单和点验工作台账,对涉海违法运输等行为船舶未按要求立即召回;对停航、灭失拆解、不再从事水上活动、其他去向用途等船舶未按规定注销船舶相关证书。(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6.桥区水域未设置桥区水域标志标识,需要设置防撞设施的桥梁未设置防撞设施。(市港航中心)
7.水上风景旅游区未进行非通航水域游览经营活动备案,存在未持有合法证书或持有证书过期船舶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行为。(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9.船闸闸阀门、启闭机等船闸机电设施未按照养护标准做养护。(市港航中心)
10.船闸未设置危化品船舶专用停泊区,危化品船舶过闸时船闸现场无专人指挥管理。(市港航中心)
2.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相关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未按要求开展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局港航处)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区域内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未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监督动火作业。(局港航处)
4.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按照“一台一档”建立完善储罐全生命周期管理档案,制定维护、检修计划,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储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未对储罐开展安全检查检测。(局港航处)
5.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以及根据作业货种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对事故风险评估不全面,应急预案未根据真实的情况涵盖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等风险事件;未按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局港航处)
6.作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货人的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完整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局港航处)
1.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的行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2.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在岗;教育培训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项目负责人带班记录等不如实记录。(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3.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未履行项目开工条件核查或核查资料不符合。(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4.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审核检查;监理单位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实施工程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5.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移动模架、液压爬模等未验收。(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6.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实施工程。(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7.特种作业人未持证上岗;未配置或未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8.危险作业场所、交叉道口、设施设备上未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9.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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