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调整计价根据增值税核算规范》(湘水发〔2019〕6号)”文件的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或许进口货品,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上述16%调整至13%税率的应税部分是指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应予核算的税率;10%调整至9%税率的应税部分指向3个方面:工程资料收购、工程设备收购、以费率核算工程项目施工费用结算的应予核算的税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根据增值税核算规范的告诉》(办财政函〔2019〕448号)规则:
(1)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补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掘进机及其他由修建造计企业收购、设备费独自列项的施工机械,设备费选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3)以费率方法表明的设备工程定额,设备性资料费费率除以1.13调整系数。
(4)编制概(估)算文件时,资料价格选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首要资料适用税率为13%,非必须资料及其他资料核算方法暂不调整。”
2018年11月8日,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根据调整方法的告诉》(湘水发〔2018〕25号,备案号HNPR-2018-18008)。
二、“《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根据调整方法的告诉》(湘水发〔2018〕25号)”文件的修正内容
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或许进口货品,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的规则,仅将《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根据调整方法》(备案号HNPR-2018-18008)中16%和10%的税率相应调整为13%和9%,其他内容未予改变。
遵从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则,相应将工程修建及设备工程费16%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将工程资料收购、工程设备收购、以费率核算工程项目施工费用的10%的税率调整至9%的税率。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归于施工作业计费领域,其折旧费核算方法不因税率改变而改变,其核算结果与核算税率相关,故将原核算方法中除以[1+16%(应税税率)=1.16]调整为[1+13%(应税税率)=1.13]调整系数。
修补及替换设备,在工程建造价格方面实质上以设备收购为首要方法表现,因而,将原10%的税率相应调整为9%,在核算方法上表现为“除以1.09调整系数”。
3.税率调整在工程修建与设备费用核算中不明显的要素,其计价根据暂不调整。
工程修建及设备工程费由直接费、直接费、赢利、资料补差、税金等5方面组成,各方面计价要素极为冗杂,且各计价要素在工程修建及设备费中贡献度纷歧,其首要影响要素为人工费、首要资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因而,比如“设备拆开费”等影响程度不明显的,则保持不变。
4.资料原价计价保持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发〔2018〕25号”确认的规范。
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定价系统于2015年根本完善,归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确认的定价系统。省水利厅于2015年12月14日发布了《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则》(湘水建管〔2015〕第130号)及其与之配套的7册《定额》,该定价系统耗时5年,并经政府服务收购挑选适合的造价组织,经过很多的工程调研与实践数据测算后,才得以完结。
因国家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针,湖南省水利厅于2016年11月11日印发了《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根据调整方法(试行)》(湘水建管〔2016〕62号)。该《调整方法(试行)》出台前,再经政府服务收购挑选专业单位、历经5个月的工程测算,才予以确认在工程费用中的相关调整系数,只要这样,才干保持“营改增”方针与我省“湘水建管〔2015〕第130号”确认的定价系统相匹配。并清晰在工程的概(估)算编制时,规则:
因上述2~4项在水利水电工程费用中,税率改变对其影响不明显,所以,“湘水发〔2018〕25号”仍然保持“湘水建管〔2016〕62号”确认的上述规范。同理,本次税率调整亦保持上述规范。
方针文件: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调整计价根据增值税核算规范》的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