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27 12:46:07 | 作者: M系列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消防领域有直接关系,特别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如果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可能受到刑法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案中,新增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项修改增加了事前处罚,有效弥补了法律空白,提高了对消防安全领域的震慑力。
个别省份,比如广东,已经出台了《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办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新增了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罪名,包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又如,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在一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某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经法院公开审理,一审判处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相关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具体条款是什么?
对于一般情形下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指的是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视测定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应该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处5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特殊情形下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可能涉及更广泛的职责范围,如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视测定等。
如果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同时实施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犯罪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人员,如果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大多分布在在对承担特定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时的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定估计、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领域。此外,还涉及到与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犯罪行为相关的加重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变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已被纳入刑事犯罪范畴,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文件的行为,将不再仅仅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而是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对于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行为人,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则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地,对于承担资产评定估计、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视测定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严重的,也将按照上述标准做处罚。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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