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讲,工程进度款确认单不是法律概念,本质是工程进度款的最典型的载体,进度款确认单在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中并没明确规制,但在工程实务中却又时常面对,对实施工程单位、建筑设计企业等工程参与主体都是至关重要,涉及到工程建设价格的过程控制以及最终工程款的结算价格
工程进度款主要事项应包括已完工程量、报审金额,体现形式为进度款确认单,进度款确认单是建设方或者监理方对实施工程单位完成工程量、金额的确认,可以是阶段性确认,也可以是对某工程变更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及金额的确认。
实务中,当实施工程单位完成建筑设计企业提出的工程变更施工内容后,需及时向甲方递交工程量确认单,以便监理方或者甲方及时对已完成的施工工程量进行确认。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13清单规范)10.4.2规定“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
2020年7月,住建部发布《工程建设价格改革工作方案》,《方案》明确:加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实施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落实建筑设计企业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提出:推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建筑设计企业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实施工程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2020年7月23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实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1)适用范围: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
(2)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已完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签证、变更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中同期办理。
(5)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6)发承包双方不得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争议,不按合同约定的周期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1.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建设单位三个“14天”的注意事项:(1)第一个14天:14天内,核实、出具支付证书;(2)第二个14天: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付款;(3)第三个14天:发包人逾期不签发支付证书,则视为对承包人申请书的认可,承包人可以发出催告通知。发包人应该收到通知书14天内支付。
2.同时,13清单规范的规定:10.4.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10.4.4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10.4.5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3.建设单位支付额度的控制:根据13清单规范,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为保证全部付款控制在工程造价范围内,同时为保证工程保修金的预留。根据工程领域行业惯例,按支付惯例及有关部委文件规定,进度款支付一般不超过审核后报价的90%。
1.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首先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后,可以暂停施工,即实践中常见的“停工占场”,通过工期向发包人施压,同时就暂停施工期间产生的损失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当应当留存证据,做好索赔的证据留痕。
2. 在实务操作中,承包人如遇发包人未支付进度款拟实施停工占场时,应当中注意以下问题:
(1)承包人与发包人签署施工合同时,应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由其是专项条款部分应注意,不要擅自对示范文本的合同内容进行删减。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就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周期,付款申请单的编制、提交,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等事项,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
(2)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如遇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情形,承包人实施停工时,应当先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发包人限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28 天内仍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分别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书面停工通知。前述书面通知,应以EMS邮寄方式向发包人、监理人送达,也可亲自交予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
邮寄送达或现场亲自送达的,均应当妥善保存邮寄单据,或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书面签收文件。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拒绝签收的,承包人应以视频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妥善保存视频资料。
(3)承包人暂停施工期间,如有损失产生,则应搜集留存充分损失的证据材料,否则诉讼时损失的索赔主张将难以被法院支持。
另外,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否则扩大部分的损失,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索赔,只能自行承担。
典型案例: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 )云民终 179 号
二审法院认为,停工原因系发包人贵山天阳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中润公司有权停止施工,贵山天阳公司认为中润公司无权停工且停工原因为中润公司擅自停工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据此主张中润公司承担延误工期损失500万元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工程停工系贵山天阳公司单方违约行为所导致,而客观上确实因此导致中润公司实际产生了停工损失,贵山天阳公司应向中润公司承担相应损失。
司法判例中,根据最高院《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33号]裁判观点,建设工程进度款属用于支付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专款,债权人申请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该部分存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各地应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主要业绩:先后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华润医药中西大区、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土资源投资开发管理中心、郑州机动车质量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郑州市妇幼保健院、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驻马店供电公司、鲁山豫能抽水蓄能有限公司、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润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电视台法治频道等多家单位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投融资方面,先后参与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票及短融项目、河南省某集团“两路一桥”并购项目等。
在诉讼领域,多次参与并代理商事类型诉讼,擅长建设工程、公司业务领域的纠纷处理。代表案例:2018年,付某某、熊某诉贾某某、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某某石化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标的4000万元),郑州中院,代表原告参与本案诉讼工作;2019年,张某、冯某诉漯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标的3500万元),漯河中院,代表被告置业公司获得胜诉;2020年,张某某诉漯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纠纷(标的600万元),河南省高院提审,代理置业公司,公司不承担责任;2020年,巩义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申请河南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仲裁纠纷(标的1000万),郑州仲裁委员会审理,代理申请人牧业公司并取得胜诉;代理数十起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买卖合同等各类纠纷,并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