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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6日,被告某置业公司与原告土某建造公司签定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好将某新区项目桩基(二标段)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归纳单价包干,暂定总价38300032.01元。
施工过程中即2021年11月19日和27日,某置业公司别离告诉管桩暂停施工和大部分灌注桩暂停施工。
同年年底7日,施工、监理和建造三方签署一份工程量承认单,记明自2021年11月22日至年底5日累计14天的罢工窝工费用为629828元,其间建造方的签署定见是“罢工索赔事宜按合同条款相关联的内容履行,罢工事项状况事实”。
2022年3月11日,某置业公司书面告诉被告离场。同年7月15日,施工、监理和建造三方又签署一份工程量承认单,记明原计划春节后2022年2月16日复工,一直到同年3月15日收到建筑设计企业离场告诉,期间累计27天发生窝工费1089432元。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付出剩下工程款。被告辩称,案涉工程现在还没有结算,故被告对总金额当庭不能答复,但有初审数字参阅,总产值约3485万元,被告以为剩下工程款约计1100万元左右,这与原告提出的数字相差太远。
关于工程结算款金额,尽管两边签章的结算资料,但现有依据阐明相关结算在被告处已阅历二审,且被告当庭对有关数据未提出异议,其不表态行为有延迟结算之嫌,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结算价款数额34850612.1元予以采信。
甲方延迟结算已成常态,在此局势下施工方怎么保护自己权益?作者觉得,首要要在工厂竣工后,依据合同约好递送一整套结算资料给甲方,甲方签收后应当留存其主办人签字的回执。在合同约好的审定时间内,甲方没有及时给予回复的,主张承包人及时诉至法院,经过法令途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