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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市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提升城乡景观形象、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努力打造“美丽、生态、幸福”的一流城市。双方响应党十八大三中全会深化改革体质要求的号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颁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PPP项目的投资建设事宜,双方在北京特签署本协议。
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时,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6)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出具的与工程有关的保函、担保、确认书、承诺书、图纸以及甲乙双方签署的与工程有关的洽商、变更、协议、纪要、信函、备忘录等亦构成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
(1)如果“工程规范与技术方面的要求”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发展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与技术方面的要求”为准;
(3)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签署的与项目有关的洽商、变更、签证、协议、备忘录,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原则上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项目合作模式:双方出资设立PPP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及后期运营工作。
2.1本项目估算总投资暂定为人民币亿元(¥:元),包含亿元、亿元、亿元,具体单项工程及其投资预算详见附件1。实际总投资按本合同约定计量标准以甲乙双方认可并经审计结算确认结果为准。
双方约定,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资金,除注册资本金和股东借款外,以PPP公司作为融资主题,由甲方负责拓展外部融资渠道及提供相应担保措施,外部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第三方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抵押、股权质押、甲方所辖区域别的企业信用保证等。
3.1项目从首期资金投入之日起,甲方依据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和占用期限按%/年的标准对项目公司做利息补贴,直至乙方在项目公司的股权被全部回购且乙方收到全部股权回购款之日止。
3.2上述利息补贴仅用于支付股东借款利息、外部融资渠道的贷款利息和股东分红及本协议约定之费用;股东分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且分配比例按股东在项目公司持股票比例分配。
3.3 利息补贴每月支付一次,乙方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告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甲方于下个月20日前进行确认并拨付利息补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利息补贴=(经确认的截至本月实际投入金额-累计已偿付外部渠道融资本金-累计已偿付股东借款本金)×10%÷12
4.1甲方同意,本项目实施当年所涉全部款项来源应纳入本级政府当年财政预算以及列入政府采购清单,并提供合法的年度预算人大决议。
4.2甲方优先安排支付年度当年拟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本项目的还款,具体如第五章约定。
5.1甲方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提供符合融资要求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足额土地抵押、项目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当年财政预算的人大决议及政府采购清单、甲方管辖区域内的国有控股公司保证等;
6.1本项目采用PPP合作方式,双方合资设立PPP项目公司,公司暂定名成为:
6.2上述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和移交等工作。乙方同时作为本项目的承揽方,负责项目的施工建设和部分设计工作。
8.1项目存续期内,项目资产归项目公司持有,单项工程所有的建(构)筑物、设施等管理、维护由项目公司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其中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苗木养护由本项目实施工程单位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以前的养护费用由实施工程单位承担,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由甲方负责。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通过划拨、土地流转(视项目详细情况而定)方式无偿向乙方提供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确保乙方在合作期内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10.1项目回购:是指甲方和项目公司全部偿还乙方实际投入后,乙方将项目公司股权和管理权转移给甲方。乙方实际投入最重要的包含:股东借款本金和利息、项目工程款,股权回购款。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1)建设期:自股东借款投入项目公司之日起(分批次投入的,以各批次款项投入之日起算)2年内项目公司支付利息;
(2)还款期:股东借款满2年后,项目公司按“等额本金”形式偿还股东借款本金及利息,具体支付方式及进度与下述10.2款一致并同步。前述股东借款偿还时间最长不超过年。
(3)上述10.1款和10.2款的利息或本息,项目公司应于每期末月的20日前进行偿还。
(4) 项目公司依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已向乙方支付完毕相关合同款项;
10.2外部融资渠道借款(主要为银行贷款):按项目公司与相关融资主体所欠融资类合同约定时间节点进行偿还。
10.3 甲方应将项目回购所需款项和外部融资渠道借款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负责偿还。
11.1乙方实际投资全部还清或双方达成一致谅解意见后60日内,乙方将项目公司股权和资产全部变更登记、移交给甲方。
11.3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争取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
11.4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享有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
12.1双方关于项目公司出资的约定: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占出资比例的%),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占出资比例的%)。
12.3项目公司日常运营及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涉及重大事项由双方按照公司法及章程约定执行。
13.1法定代表人:由项目公司CEO担任并为董事会成员,项目公司CEO由甲方提名的董事人员担任。
项目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 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甲方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项目公司设监事会,设监事名,其中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职工代表1人,监事会主席经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a.项目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由方提名,并由项目公司CEO决定聘任。
(1)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进入维护期,维护期本项目各单项工程的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管理、营运、维护费用由甲方通过补贴形式支付给项目公司,具体付费情况由项目公司和乙方另行签署的《项目维护协议》约定,本款所述维护费用的补贴与本协议约定之利息补贴、及生态服务费无关,且不得影响该等费用的支付。
(2)维护费用计算标准参照本合同第11条计量计价方式确认,如还款期遇国家或地方颁布了最新计价计量标准,按最新配套文件执行。
项目存续期间,项目公司因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人员聘用、交通差旅、招待业务等正常管理性、经营性费用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进行结算并支付给项目公司。
15.1乙方在本项目的注册资本金投入(或持有的股权),由甲方在还款期内按乙方“实际出资额”进行股权回购并支付股权回购款。每期额度及支付时间节点如下:
(2)股权回购款支付时间节点:项目企业成立满2年后,甲方在6年内分24期(每期3个月)对乙方股权等比例进行回购,股权回购款项应于每期末月的20日前支付给乙方。
15.2最后一期股权回购款款还清后,乙方配合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一次性全部变更登记给甲方,回购相应的税费按现行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15.3项目企业成立后,如发生如下情形的,甲方承诺无条件回购乙方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并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总投资及资金补偿向项目公司回购项目并支付回购款项:
(b)发生政府方面对项目设施或项目公司股份的征收或征用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按约定履行的;
执行国家现行的规范及标准。工程品质衡量准则一定要符合现行国家相关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服从、遵守、执行《岷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办法》、《岷东新区严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及相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17.1项目总投资金额/进度款支付/竣工决算,依据本合同签订时项目所在地现行定额、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图纸,结合乙方投标时项目所在地各期信息价和市场行情报价,考虑施工期内价差调整情况,不下浮进行计量计价。
17.2价差调整:依据投标月与施工月项目所在地信息价之差异,进行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价差之调整。
17.3项目所在地无定额的,参照本协议签订时四川省现行定额执行;项目所在地无信息价的,参照施工月成都市信息价确定;无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前述方法都无法确定的,由乙方提出报价并双方协商后确定。
17.3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发生变更、洽商、签证事项也按上述约定计量计价原则进行支付或结算。
本项目的施工,由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形式承包,工程款支付形式采用 “”模式,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18.1项目公司股东出资或贷款银行放款后支付本合同暂定投资总额的%作为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时间节点最长不允许超出本项目开工之日起两个月;
18.2项目建设期内,每月按工程进度产值的%支付进度款。乙方每月25日向项目公司上报当月产值,项目公司核对后于下个月10日前支付;
18.3工程完工验收且结算完毕后3日内,项目公司支付乙方款项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1)除甲方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1)乙方向监理人报送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甲方。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乙方在完工验收前乙方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乙方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甲方,甲方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监理人、乙方、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乙方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乙方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20.1乙方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甲方。甲方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乙方签发经甲方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甲方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乙方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甲方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乙方的竣工付款。甲方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乙方对甲方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甲方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做复核,或按照第十章〔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甲方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付款。乙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甲方的审批结果。
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承诺按期足额支付合同款,为避免逾期付款或扯皮拖延情况,甲方承诺设定 个年度保障地块,分别对应保障支付各年度应付合同款项。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各年度保障地块具备出让条件的审批手续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指标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出让计划等。甲方应出具并协调国土、财政部门出示同意该保障地块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支付义务的批复文件。
23.1甲方已获授权实施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3.3甲方承诺本项目项下所涉资金全部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支出,并负责项目公司的融资担保工作。
23.4甲方负责并保证在建设期内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使得乙方在建设期内顺利完工。
23.6甲方协调合作项目具备必要的施工外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作业面、地形、地质符合建设条件,外围道路和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设施接驳至建设用地等条件。
24.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4.2乙方保证在合法成为本项目的施工方后负责项目的施工建设,确保本项目按期、优质、安全完成。
24.3出资相应所承担的资金比例,组建PPP项目公司,并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及时足额支付资本金。
24.4负责项目融资,并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及时作出调整融资方案,争取更为优惠的融资条件。
25.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项目公司支付约定费用,或未及时向乙方支付股权回购价款,逾期30日内,按本协议约定利息补贴标准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超期部分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标准上浮50%。
25.2双方其他违约责任的约定:遵照合同法、建筑法、民法、侵权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任何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5.3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能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d) 乙方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e)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30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 甲方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c) 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按照前款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情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本合同终止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约定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因一方违约事件而终止本合同,则对方应有权收回违约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违约方并赔偿终止一方的经济损失。
(a)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
除甲方或项目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c)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29.1知晓不可抗力发生的一方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维持的时间和其在本合同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29.2一方将其根据上述条款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2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如果双方不能够在30日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送达终止通知。
29.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项目延期。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按照该委员会在本合同签订时合法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仲裁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合作期满之后的2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之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34.1《附件1:单项工程及其投资预算》、《附件2:保障地块明细情况》、《附件3:》、《附件4:》为本协议重要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2本协议约定之甲方职责部分由公司代为履行,由乙方与其另行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但甲方需就该合同工下公司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为加快XX市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资共同恪守,并在此协议基础上签订具体项目的投资建设合同。
双方同意就路网工程开展投资建设合作,总投资约¥¥亿元人民币。最终建设项目、规模和规划设计指标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行。
本协议项下的合作项目根据甲方年度资本预算分批实施,实施中各子项目可根据本协议约定单独公开对外招标、投资、建设、租赁、回购。
2.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以PPP方式实施(投资-建设--购买服务),甲方采用“PPP投资人+总承包人”一体化公开对外招标,乙方联合有资质的总包单位参与投标。若中标,由乙方与甲方签订PPP合同,具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和管理。工程完工后,甲方按照约定的金额及方式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款。
2.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着手进行项目土地取得、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在条件具备时组织项目投资人与施工总承包人的一体化招标。
2.3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具体的PPP合同,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进行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工作。
3.2投资总额由建安费、建设期资金成本、回购期资金成本及管理费等四部分所组成。具体约定如下:
3.2.1建安费计价及计算原则: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范围和图纸为依据,按照ZZ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相关配套文件及当期人工材料信息价为依据共同确定施工图预算价格不下浮作为建安费(视项目类别定);建设过程中,人工、材料按信息价或政策规定调差。
规费、税金按项目所在地相应规定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及其他相关取费均按相应类别的工程中值计取。
甲、乙双方确认的经下浮后的施工图预算价作为签署PPP合同及在结算前支付回购价款时确定建安费的依据,最终建安费以按上述原则经审计并由甲乙双方最终共同确认的结算价格为准。
3.2.2建设期资金成本:建设期指项目开工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之日的时期。建设期资金成本以项目建安费为基数,按建设期的xx%计取。资金成本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yy%计(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n%,则资金成本费率R=n*(1+yy%)。如遇银行调整贷款基准率利,该费率即时作相同调整,以下同)。
3.2.4回购期资金成本:以未回购的建安费为基数,按资金实际占用时间逐笔分段累计计取。资金占用时间小于或等于5年时,资金成本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3-5年期基准贷款年利率上浮yy%计;资金占用时间超过5年时,资金成本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yy%计。
4.2建安费:支付为3:3:2:2:1:1,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总价的30%,今后每年第一季度同比例支付。
4.3回购期资金成本:随建安费的回购进度同步支付当期应付的回购期资金成本,利随本清。
4.4回购期回购税费:乙方或项目公司以不重复缴纳租赁费、回购价款中建安费的营业税及附加为原则,按浙江省现行政策执行。
若ZZ省/XX市/的有关政策发生明显的变化或实施营改增政策,同样适用前款原则。
5.1甲方出具同意本项目以PPP模式实施的人大会议纪要或决议文件(含PPP模式下的财政承受力评估及物有所值评价资料等)。
6.1.3应在PPP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按照本协议第六章条款的要求乙方提供投资保障。
6.1.4负责工程建设前期征迁工作及建设过程中项目周边矛盾的协调处理。协调电力、电信、给水、煤气等市政配套专业部门与乙方配合施工。
6.1.5负责委托相关资质的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并承担对应的费用。
6.1.6负责工程预算编制、审查和确认,派驻现场代表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对项目建设工程中的相关事项及时进行确认,并按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对项目进行阶段性评审或全过程跟踪审计。
6.1.7负责在项目工程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协助乙方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程。
6.1.8负责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手续,按照本协议第四、第五章条款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及回购价款。
6.2.1参加甲方组织的项目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人一体化招标,在中标后,乙方具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和管理。
6.2.2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需求,安排乙方人员协助甲方各项前期工作的开展。
6.2.3负责组织项目公司按甲方提供或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包括设计会审、交底、建设进度监控、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等,确保本项目工程按质按期顺利完成。
6.2.4根据项目计划和进度情况负责项目资金筹建并及时支付相应比例费用。
6.2.5保证工程进度按期完成,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应标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由此产生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6.2.6对工程瑕疵负责返工或整修,如因工程质量未达相应标准需要返工及整修而导致工期延误,则按工期索赔约定执行。
6.2.7组织项目公司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财务用款计划与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甲方备案。
6.2.8本协议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或实施方应由甲方书面要求交付已完工工程之日(以先到时间为准),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项目的转交手续。
6.2.9项目应认真执行国家和ZZ省、XX市有关建筑安全生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作,工地一定要达到市级标准化工地要求。
7.1本协议仅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甲方与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确定的原则上签订的项目PPP合同为准。届时PPP合同若有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首选方式,如协商未达成共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签订之日生效,如乙方未能在甲方组织的项目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人招标中中标,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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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PPP项目顺利提前终止的思考,及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之补偿条款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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