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商场监督管理局(厅),直辖市住宅和城乡建设(管)委、商场监督管理局(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商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揽健康发展,保护工程总承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商场监管总局拟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揽合同(演示文本)》(GF-2020-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履行。在履行进程中有恣意的缺点,请与住宅和城乡建设部修建商场监管司、商场监管总局网络买卖监督管理司联络。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揽合同演示文本(试行)》(GF-2011-0216)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