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用体系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建立的用于监督和评价采购主体履约能力的信用评估体系。该体系旨在加强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公平性,促进诚信经营和良性竞争,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其中,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体系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即通过信用管理机制,引导供应商在诚信经营、诚信履约的同时,提供优质服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试图探讨全国各地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体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一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格外的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将其纳入重点工作。比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白准确地提出,要“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目前,全国各地纷纷探索建立了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体系。比如,北京市在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体系中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供应商提供信用修复的机会,鼓励供应商热情参加信用修复;江苏省将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纳入了政府采购重点环节;广东省建立了信用惩戒黑名单制度,对有失信行为的供应商进行严格惩戒,强化了信用激励与处罚,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河南省将融资条件与供应商的信用情况相关联,通过评估供应商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融资支持;浙江省通过优化供应商信用评估评级制度,实现供应商信用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即建立基本情况、公共信用、诚信记录、用户评价四个一级指标,经过计算评估后,按综合信用分值划分五个不同的信用等级。
这些地方先行先试,在供应商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作者觉得,目前还存在标准不统一、规范不一致、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的重要栏目之一,大多数都用在公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信息,包括供应商的违法失信记录和处罚信息。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2日,共产生了879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生效中)。笔者分析发现,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大致上可以分为五大类。
第一类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伪造的企业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或其他相关资质文件,以符合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该类供应商失信行为数量占比最多,高达46.53%。第二类是串通投标,通过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协商,或者与其他投标人互相约定不真实的竞争关系,以达成虚假竞争的目的。该类供应商失信行为数量占比仅次于第一类,高达37.77%。第三类是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占比为13.99%。第四类是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占比为0.8%。第五类是未按合同约定履约,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数量、交付时间等履行合同义务,占比0.57%。此外,还有别的方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占比0.34%。
随着政府采购数字化的不断深入,各地政府采购系统逐步落地,形成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和电子卖场两种线上模式。项目采购涉及政府或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复杂、大宗采购,强调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电子卖场更注重商家和消费的人之间的在线交易和便捷性。
笔者发现,供应商在这两种交易场景下的失信行为略有不同。以电子卖场为例,目前政府采购领域对供应商在电子卖场的失信行为并不明确。笔者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并结合政采云平台上的供应商交易行为做多元化的分析,发现在电子卖场采购模式下,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大致上可以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恶意低价竞争,体现为供应商经常以最低价成交,但无能力履约发货,导致交易失败的现象频频发生。第二类是商品的价值过高,存在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30%以上等违反平台规则的行为。第三类是未按管理规定及时来更新商品的价值,发布的商品信息前后出现品牌、价格、图片、属性等不一致、重复等情况。第四类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而构成违约。第五类是恶意投诉,商家无正当理由或故意捏造投诉行为,旨在诋毁、损害他人声誉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完善供应商信用标准体系及信用信息数据。一要确定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范围和内容,可溯源验证,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具体的业务需求,将信用数据分为基础信息、履约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等,便于统一管理和使用。二要规范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明确不同主体的查询权限,保护供应商隐私,防止信用信息被滥用。三要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包括奖励、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列入黑名单等,并完善监督和审核实施办法,确保奖惩有效执行。作者觉得,对守信供应商给予奖励和优先选择,对失信供应商进行惩罚和限制,形成激励和惩戒的双重机制,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的竞争机制。四要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包括修复的程序和流程,允许供应商通过整改和改进修复信用。同时,应确保修复结果公开透明。
——建立系统全面的供应商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一要明确负责供应商信用评估的主体及部门,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二要制定详细的信用评估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结合权重系数,形成综合信用评分体系。当前,各地现有指标对典型的供应商不良交易行为以及履约评价不良行为并未完全列举,尚不能够满足对供应商交易和履约评价的客观描述,导致一部分评价失真。三要明确评价方式,确保可结合历史数据做多元化的分析,以便进一步提升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四要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应用,如入围资格、优先选择等。
——加强供应商信用体系诚信预警监控。预警监控是政府采购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贯穿政府采购全流程,提供采购监管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笔者建议,一是加强供应商信用体系诚信预警建设,及时识别潜在的信用风险。二是确定关键信用预警规则,如供应商付款延迟、未严格履约等问题,为潜在的信用风险设定触发预警的阈值。三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诚信预警机制和流程,确保通知人及时有效地发现、处理人及早处理。通过加强供应商信用体系诚信预警监控,可降低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和影响,保障采购主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建立健全供应商信用共享机制。《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提出,“健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整准确上传失信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实时共享,为采购人开展相关资格审核检查提供便利。”由此可见,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已是大势所趋。此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应向社会公布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共同构建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