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宿松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财政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皖财预〔2023〕1539号)文和宿松县人民政府《宿松县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松政〔2023〕10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和按规定使用的其它政府性资金项目的财政评审工作。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三条财政部门所属评审机构和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节约、高效的原则,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财政部门对财政评审结论负总责。
(二)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办法、细则和工程技术规范。
(四)项目立项审批情况: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其审批文件、经批准的年度资本预算、经审查的施工设计图纸、与评审项目相关的政府会议纪要。
(五)评审项目有关的市场行情报价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指标及其他相关市场行情。
1.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对应评审的项目,将真实、完整的评审资料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一次性向财政部门申报评审,不得将批复内容拆开分阶段报审,确需分阶段报审的应说明原由或附相关依据。
2.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申报评审时应提交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或函件、《宿松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报审表》(附件1.1~1.3)和相关评审资料,评审资料交接清单见《宿松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资料收取交接单》(附件2.1~2.5)。
1.评审机构应对重点及重点项目制定专项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评审内容和要求、评审依据、评审重点、评审办法、评审时间等内容。
2.评审机构应审查报送资料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熟悉项目相关的评审依据。
3.评审机构安排项目现场踏勘,核实评审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工程量等有关情况。
4.评审机构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沟通,重大问题须依规定程序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5.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与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应处理意见和建议,重要事项形成书面记录。
6.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完成后送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征求意见,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对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单(附件3)及必要的补充情况说明。自征求意见稿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则视同同意评审结果。
7.评审机构依据反馈意见,按照程序进行意见复核及组织项目相关方进行会商达成一致意见。
1.评审机构依据复核情况及项目会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形成最终评审结论,建筑设计企业对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的评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项目投资预算财政评审汇总确认表附件4。
3.经批准的最终评审结论是项目安排预算、办理结算和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4.评审工作底稿是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的技术支撑资料,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不得直接套用。对直接利用评审结果形成的招标限价予以说明,不得将招标清单审核主体责任转嫁评审机构。
5.评审机构应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项目资料,按照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做归档管理。档案整理目录见《宿松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资料归档目录》附件5。
6.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预(概)算评审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招标)前,对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的工程项目预(概)算进行评审,最重要的包含项目建设程序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另外的费用、不可预见费(预备费)等的评审。纳入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未经评审,不得组织招投标。
(一)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各项审核、批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评审。最重要的包含工程量计量、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的评审,重点审查:
(三)设备及工器具费用评审。根据批准投资概算,对设备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重点审查是不是真的存在超批准概算数量、设备配置标准是不是满足实际需求、有无超标准配置情况、设备价格与需求是否相匹配等。
(四)工程建设另外的费用评审。主要是对项目预(概)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之外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土地使用及相关联的费用。对照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审查土地权属是否明确,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准用地计划以内,各项费用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
2.建设单位管理费、勘查设计费、专项评(价)估费、工程监理费、研究试验费、联合试运转费、工程保险费、检测费及另外的费用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结合项目详细情况,合理确定。
3.建设期贷款利息。根据批复的贷款额度、币种和利率、贷款期限等,结合项目实际,参照现行的利率和实际建设工期,核定建设期贷款利息。
(五)不可预见费(预备费)评审。按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
第七条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设备、货物采购项目预(概)算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工程项目变更评审,是指按《宿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松政〔2023〕12号)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的评审。
第十条县政府投资项目一定要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控“超范围”“超标准”和“超概算”等现象的发生。
(一)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的报告或函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项目计划任务书)等各阶段批复文件,项目预算下达文件、资金到位资料。
(一)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评审的报告或函件。
(三)项目招投标资料(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招标答疑、投标文件、商务标、中标通知单、施工合同等),并提供对应电子档文件。
(四)全套施工图(含CAD版)、设计变更、洽商会审记录、技术核定单(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要提供挂网招标图纸)及相关电子档。
(五)施工组织设计及实施工程的方案、勘察报告、测量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报验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开工报告。
(六)项目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并符合变更管理要求的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工程变更备案资料、工程费用索赔资料、隐蔽工程量计算书及确认单。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完成评审任务后,应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及来源,报审施工图中建设内容及预算、项目实施等情况。
(二)评审依据。列明所适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所采用的标准、定额和行业规范,有关市场行情报价信息以及项目单位补充说明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计划任务书)等批准文件,项目招投标文件、预(概)算文件、已签订的服务合同等。
(四)评审结论。项目预(概)算、变更备案评审的,列明审定金额及项目明细,对审定金额与报审金额作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披露存在的问题及补充说明的材料。
(五)评审建议。对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和问题作重点说明,并提出较为合理建议。
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正式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出具的起始时间从项目单位提供真实、完整、齐全的评审资料之日算起,资料不全不予以受理。具体期限为:
第十六条EPC(EPCO)建设模式项目,财政部门对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对应的概算进行评审。招投标后,财政部门不再对施工图预算或控制价进行评审,经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图预算或控制价报财政部门预算归口股室备案,备案金额作为合同价款或项目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国有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类型和资金性质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宿松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操作规程》(财评审〔2013〕226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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