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0-10 17:17:59 | 作者: Z系列
经开区(头屯河区)嵩山街街道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5·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5月2日18时55分许,经开区(头屯河区)嵩山街街道秦基澜城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开区(头屯河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应急管理局、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到现场进行了查看、了解情况。2023年5月10日,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下发《关于对经开区(头屯河区)“5·2”亡人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做督办的通知》(乌安委办函〔2023〕42号 ),经开区(头屯河区)成立事故调查组,印发了《关于成立经开区(头屯河区)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5·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的通知》(乌经政办函〔2023〕49号),事故调查组由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卿育才任组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王景刚,区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宋新烨,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曹方任副组长,成员由嵩山街街道办事处、第五纪检监察组、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乌鲁木齐互利安康安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专家以及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下设3个工作小组,分别为事故调查小组、技术专家小组和善后处理小组。
事故调查通过查阅资料、笔录询问等方式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形成初步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修改、提交审核。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5·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业主单位:新疆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6日,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编码:91650100MA78F2Y94B,注册投资的金额5000万元,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星路481号,营业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该公司在秦基澜城项目设有项目负责人、土建代表、设备代表、电气代表各1名。
2020年10月10日,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该合同明确承包范围内不含电梯工程。
2.总承包单位: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58年4月1日,法定代表人张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编码:782,注册投资的金额10.08亿元,住所: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营业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等。
3.专业分包单位: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14日,法定代表人张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630,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场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318号七季城商住小区1栋17层2,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农副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家具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文具用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工器材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该公司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单位为新疆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为2019年1月3日,有效期至 2023年1月21日。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电梯安装告知。
2022年6月23日,与新疆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澜城B地块电梯梯控设备安装》专业分包合同。
4.监理单位: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24日,法定代表人钟某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社会统一信用编码:04P,注册资金5000万元,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桂林路92号万泰怡君小区1-2-5-104室,经营范围有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2020年10月10日,与新疆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第三部分第2条明确规定,监理范围包括秦基澜城B地块施工全过程监理咨询工作,包含电梯工程。
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现有工作人员38人,公司内设销售部、综合办公室、工程部(下设安装组、维保组、质安组等)、技术部、财务部等部门。公司设立安全应急准备领导小组:公司负责人张林为组长,副组长张某、章某某,成员: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黄某。2021年4月,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承接了“秦基澜城B地块电梯设施安装”项目,任命章文君为项目负责人,魏某某为项目安全管理员,周某某为项目班组长,班组成员有:刘某、袁某、厉某、王某、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
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设立项目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章某某为组长,魏某某为副组长,现场其他管理人员及班组成员为组员,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根据施工现场需要灵活调配。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细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了本项目电梯设施安装工程《安全施工方案》。2021年8月,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在设备进场前专项开展电梯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现场项目部在整个施工期间,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施工隐患排查工作,每天开展班前会,对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立查立改,对班前会中反映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纠正,严格督促施工作业人员根据安全施工方案要求进行相关作业。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进行安全巡视和监督。
2022年5月2日,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工人厉某、袁某、刘某3人在秦基澜城B地块5号楼2单元进行电梯安装作业。当日18时55分许,厉某等3人将电梯导轨安装完成后准备下班时,解开了安全带,在出电梯井时,厉阳脚踩空了从平台和厅门之间的缝隙摔落至底坑。
事故发生地为秦基澜城B地项目部住宅小区建设工地5号楼,楼内设有3个单元,事故发生时楼内电梯井道仅安装了电梯导轨,电梯轿厢及其他配件均未安装。电梯井内安装有作业平台,人员进出时要求把电梯降到底层的作业平台出入,厉阳是从5层走出的电梯井。
死者:厉某,男,汉族,32岁,户口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渥江乡湾田村源头二组3号,身份证号:6XXXXXX,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工,取得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电梯修理证,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目前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全部为处理死者的补偿金,并已经向其近亲属予以支付。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立即上报秦基澜城B地块电梯安装班组长周某某,周某某5月2日19时打电话告诉了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随后进行了逐级上报。19时30分许,新疆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李某、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新疆卓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某某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同一时间,120急救人员、经开区(头屯河区)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单位也相继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伤者厉阳位于负一层电梯井内,120急救人员无法进行抢救。区消防救援大队到场后将厉某救出,经医护人员确认,厉某已无生命体征。
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通知了厉某近亲属处理善后事宜,并于2022年5月5日与近亲属签订协议书,没有出现其它社会稳定问题。
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包含有高处坠落处置方案。从询问笔录内容验证,信息沟通上报及时,由于厉阳位于负一层电梯井内、救治相对滞后。
厉某在秦基澜城B地块5号楼2单元电梯井内作业时,没有从底层的作业平台进出、未有效使用安全带,在出电梯井时脚踩空从平台和厅门之间的缝隙摔落至底坑致死。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厉阳在现场未有效使用安全带、违章作业。
2.现场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秦基澜城B地块5号楼2单元电梯井内搭设的作业平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平台与厅门间隙过大,没有管理人员查出并整改。
3.安全监管不到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对现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没有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并及时整改,也没有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并加以制止。
(一)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上述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笔录询问法人和项目总监,以没有资质等原因否认对电梯井的设备设施隐患排查职责,和监理合同包括秦基澜城B地块施工全过程监理咨询工作、包含电梯工程内容不符,没有尽到监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之规定。
1.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31万元的行政处罚。
1.厉某,男,汉族,32岁,户口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渥江乡湾田村源头二组3号,身份证号:6XXXXXX,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工,在电梯安装作业过程中没有从底层的作业平台进出、未有效使用安全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厉某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张某,男,汉族,31岁,户口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渥江乡湾田村丰坑组27号,身份证号:2XXXXXX,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张某处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
3.钟某某,男,汉族,68岁,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江苏东路188号江峰苑小区4号楼1单元401号,身份证号:6XXXXXX,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钟某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建议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给予项目经理、总监等相关人员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经开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各相关单位要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杜绝违章作业。
(二)安全教育培训要落到实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三)提高安全意识,杜绝侥幸心理。从业人员在作业步序进行转换过程中一定要细观察,做好隐患检查确认和自我保护。
(一)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对全体人员进行再教育、再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二)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根据自身资质承揽业务,严格按照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和要求开展监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及时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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