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8-06 15:22:43 | 作者: Z系列
2024〕1号)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住建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
对全省2024年以来竣工验收和在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质量检验行为进行全方位检查,主要检查建设、监理、施工、检验测试单位等参建各方质量检验行为和质量监督机构监管履职情况,着力整治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虚假检测等市场乱象,压紧压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推动工程质量检验行业规范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次整治工作重点是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检验情况,具体包括:
(一)地基基础检测类别中的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项目中的桩身完整性(低应变法)检验测试情况。
(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测类别中的钢筋(含焊接及机械连接)检测和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情况。
1.未按规定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书面合同;委托检测业务时随意减少检测抽样数量、频次和压缩合理检测时间。
2.将检验测试的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与委托的检测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未按规定对委托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管理和见证;授权的见证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试验知识。
4.提供虚假检测报告作为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依据。
2.见证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试验知识;未将见证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3.见证人员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作见证记录、在送检委托单上签名确认。
4.对发现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墙体材料等生产厂家或检测机构代为制作样品等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上报。
2.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要求取样、制样、送样;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墙体材料等生产厂家或检测机构代为制作样品。
3.取样人员对送检试样未按规定进行标识、封志并签字确认,送检人员未按规定填写送检委托单并签字确认,送检试样不具备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
4.提供不实施工资料,导致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现场检测项目结果失真、无效,留下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纠纷。
5.调换送检试样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作为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依据。
1.检测能力、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场所环境等条件未达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关规定要求;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2.接收检测试样时,未对试样的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收取标识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样品;送检样品与现场见证取样样品不符。
3.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伪造、篡改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即出具检测报告。
4.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未统一编号,编号连续性缺失;检测资料未及时归档,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5.未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参建各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承接检验测试业务、转包检测业务等严重扰乱检测市场的行为。
3.对工程项目现场明显存在的不按规定开展取样和送检工作、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检测资料管理混乱、明显低于成本价开展检测委托和实施检测活动等乱象未进行查处。
5.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利用职权暗中入股(参股)、违规插手(干预)检测业务、吃拿卡要、以及利用信息化监管为名进行技术垄断谋利等。
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和检验测试的机构对照自查表中的检查要点(附件1-4)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照工程质量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10月8日前,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2024年以来在建(竣工)项目清单台账(附件5)汇总报送至我厅。
自查自纠阶段中,参建单位主动上报自查问题并积极整改,且未对工程项目实体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可从轻处理。对自查走过场或未主动上报问题的有关单位和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予以重点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从严从重予以查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针对本次整治重点,对本辖区2024年以来竣工验收和目前在建工程的质量检测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自查自纠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台账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梳理形成清单,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整改,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直属监督机构及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我厅适时开展督导抽查,重点检查督导专项整治成效不显或进展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检查督导结果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成效,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管理的针对性举措,持续健全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保障检测工作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对照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强化各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队伍、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培训,提高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的业务能力水平。
(二)严格监督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此次检查发现的涉嫌虚假检测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验证检测或质量评估。按照“零容忍”的原则,严肃查处在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擅自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伪造检验测试单位公章、报告专用章、人员签名等违法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强化行刑衔接措施。
(三)实行联动惩戒。一是对专项整治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在全省范围进行公布,对参与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严把关施工许可审批,加强质量监管。二是对专项整治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参建的省内工程项目,进行差异化管理,加大日常巡查频次。三是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及人员等,其资质增项、升级、延期事项,及个人职业资质增项、延期事项,一律从严审核。四是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部门。
(四)加强宣传发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信箱,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公开征集问题线索,并对征集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置。要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纳入地方监管重点名单,形成有力震慑。
(五)认线日前,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工程质量检验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送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省级督导抽查情况将作为2024年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依据。
见证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送检、旁站,对检验测试的机构现场检测进行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见证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知识和专业能力。
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转包等违规行为。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含电子材料)符合标准要求,无随意抽撤、涂改现象,档案资料符合要求,无管理混乱造成检验测试的数据无法追溯现象
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
上一篇:深圳推出电梯安全管理新举措:突破固定周期限制 实行按需维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