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以出售或其他方法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相关附着物,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根据是交税人转让的房地产所获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收入减去相关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交税人转让房地产所付出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则的有关费用可当作扣除项目。此外,房地产开发的本钱和费用也可当作扣除项目,包含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备费、公共配套设备费以及开发直接费用等。
土地增值税实施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越50%但未超越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越100%但未超越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越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的免税规模有制作一般规范住所进行出售,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部分;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求依法征用、回收的房地产;交税人自行转让的因为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有必要进行搬家的房地产等。
交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向相关税务机关处理交税申报,并提交相关证书、合同、评价陈述等材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纳土地增值税。若未按规则交纳土地增值税,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将不处理权属改变登记手续。